托收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6页(372字)

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个国家或地区银行处理托收业务时适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1967年首次出版的规则称为《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简称为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由于国际贸易和托收业务的发展,国际商会于1978年对“254号”规则作了修订,并将修订本改称为《托收统一规则》,简称为第322号出版物,于197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统一规则包括总则、定义和具体条款共23条。

其基本精神是: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安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银行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开支费用以及意外事故等均不承担责任,概由委托人负责。

具体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关于提示、付款和承兑;拒绝证书;利息等。但统一规则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当事人约定采用该规则时,统一规则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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