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4页(572字)

简称“WIPO公约”。

1967年7月14日在巴黎同盟和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发起的斯德哥尔摩国际会议上签订的公约。1970年4月26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部设在日内瓦。

按照公约规定,任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盟成员国,或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会议邀请的国家,均可成为WIPO的成员国。

WIPO的宗旨是:(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2)保证知识产权方面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是: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公约为WIPO规定了8项职能,并规定这个组织设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以及它们各自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凡是批准、核准或参加了公约,即成为wIPO的成员。

至1985年1月,已有109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组织。我国于1980年3月4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了加入书、公约于同年6月4日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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