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4页(480字)

关于保护产品产地地理名称的协定。

1958年10月3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签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可加入此协定。至1986年底,共有16个国家加入这个协定。协定旨在保护生产某些产品的产地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可能是国名,也可能是地区名或地点名。由于该地产品的质量和特点可全部或主要归因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天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因此可以指明某种产品由该地区所生产。

协定规定,成员国如要使其某一产地名称得到保护,应当由其工业产权主管当局向世界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注册,申请中应写明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有权使用这一名称的法人或自然人。国际局对这一产地名称加以国际注册后,将通知其他成员国并在期刊上公告。

被通知的成员国在一年内可以声明拒绝对该产地名称提供保护并说明理由;如果被通知的成员国同意提供保护或未作出不保护的表示,则有义务对这一产地名称在该国受保护的全部时间里提供保护,即禁止该产地名称合法使用人以外的任何人在该国盗用或仿冒这一产地名称。

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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