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6页(368字)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总协定第十条规定:(1)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足资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规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习。(2)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但本规定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损害公共利益或某一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3)缔约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贸易方面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

(4)缔约各国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