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企业贸易行为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8页(249字)

关贸总协定允许各国随意地保留国营贸易企业,并规定了国营贸易企业的贸易行为规范:(1)国营贸易企业在其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活动方面,要按照总协定中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

(2)要求各缔约方自愿进行谈判以限制或减少由于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而引起的任何贸易障碍。(3)实施国营贸易企业的缔约方应向总协定缔约方有关委员会定期报告其国营企业进出口的产品并提供某些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4)各缔约方不得阻止其管辖内的任何企业按非歧视原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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