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7页(419字)

关贸总协定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总协定第十二条规定:(1)任何缔约国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可以限制商品准许进口的数量或价值;(2)缔约国实施限制不得超过: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切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所必需的程度;对货币储备很低的缔约国,为了使储备合理增长所必需的程度。(3)实施限制的缔约各国承担下列义务: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实施的限制不能无理地阻碍任何完全禁止其输入,即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的那种最低贸易数量的进口;实施的限制不能阻碍商业货样的输入或阻碍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4)出于国际收支的原因实施限制时,应与有关缔约方协商下列问题:其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实行的替代性补救措施;该限制对其他国家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这种磋商在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每年进行一次,而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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