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7页(275字)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之一。

总协定第二部分第六条规定:(1)某一缔约国用倾销或出口补贴手段出口本国产品,并因此对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危害或实质性威胁,这种不公平贸易应该受到谴责。(2)缔约国为了抵消和防止倾销或补贴,可以对有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以保证贸易的公平进行。(3)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存在的条件下,缔约国才可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①倾销或补贴存在;②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确实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③这种损害或威胁是倾销或补贴商品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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