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反补贴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6页(827字)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对本国的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商品提供现金资助或财政优惠。

这种行为往往导致进出口商品价格扭曲和不公平竞争,尤其是对进口替代品的补贴,会形成别国商品进入的贸易障碍。为此,关贸总协定主持的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对此进行了讨论,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

但是,由于该“守则”在文字上和结构上还不够严密,面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其制约效果极为有限。

因此,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这个问题再次进行了讨论,并初步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该协议把名目繁多的补贴措施分为三大类,并对其加以界定。(1)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

即一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都将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或严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2)允许使用,但可以提起反对申诉的补贴措施。这类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缔约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利益产生了严重歧视性影响时,因这些补贴措施的实施而遭受损害或影响的缔约方可以就这些补贴措施向实施补贴的缔约方提出反对和提起申诉。(3)不可申诉的补贴措施。即缔约方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的反对或采取反措施的补贴。

这种补贴措施具有普遍适用性或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并且通常不会直接扭曲国际贸易或损害别国经济的特点。由于以上三类补贴各自产生的后果不同,“协议”对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处理程序。反补贴措施是指因一国实施补贴而遭受损害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为了防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而形成商品进口的壁垒,“协议”一方面规定,遭受补贴严重影响的缔约方可以实施反补贴税和其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为防止反补贴措施的过度使用或被用于制造贸易障碍,对补贴调查的发起到裁决的执行整个过程作了详细地规定。

从而大大削除了不确定性,使各缔约方在执行上更易于操作和更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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