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定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69页(808字)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
总协定正式文件《埃斯特角宣言》中指出:“投资措施限制、扭曲了贸易,要审查与这些投资措施有关的总协定条款,并通过谈判制定为免除此等有害作用所需的适宜的进一步规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列入谈判范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两类,共14项。第一类是影响投资地点选择进而会影响贸易格局的国内税减让、关税减让、补贴与投资转让等投资激励措施,计1项;第二类是经营要求,涉及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管制、制造界限、技术转让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制造方面要求、产品指令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成分要求、出口要求和进口替代要求等13项内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
从涉及到的国家来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大多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从涉及到的行业来看,许多国家在几乎所有产业中都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中尤以汽车、化学、石油化工、计算机等产业中最为盛行。在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中,各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是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来看待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强调要有利于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与总协定的宗旨相一致的。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则要求建立一个取消发展中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利用乌拉圭回合保障跨国公司既得利益的国际投资体系。
经过激烈的争论,双方不得不作出一定的妥协。
1991年12月20日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结果最终法案草案》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双方的让步:一方面,它没有完全屈服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没有将14项措施通通列为禁用;另一方面,它规定禁用与总协定条款直接挂钩的某些投资措施,虽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的例外待遇,但禁用的措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付西方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惯例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