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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10:46:40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04页(1455字)

一、国家对关税采取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在此基础上,采取差别关税和优惠关税。差别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

主要是指为了增强保护作用而使用的比一般税率高的加重关税。也就是人们称的“歧视关税”。差别关税中还有:

1.反倾销关税,是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2.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

3.报复关税,是甲国商品或船只到乙国受到歧视待遇时,甲国对乙国的货物或通过乙国运进的货物进口时征收重税以资报复。优惠关税,是对待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最惠国关税待遇是目前最普通使用的优惠关税。

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条款,则互相给予最惠关税待遇。

二、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壁垒是一个国家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对一些商品,远远超过保护本国工业生产的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非关税壁垒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关税壁垒之外采用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用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

因此各国使用的范围和措施不断扩大。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卫生检疫等各种管理制度限制有关商品进口。

估计非关税壁垒商品已达1000多种,而关税壁垒的作用只占整个贸易壁垒的20%。

三、国际间关税合作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又称《关贸总协定》。

从1948年1月1日起生效。最初缔约国有23个,目前已发展到90多个国家,还有30来个准成员国和观察员。目前世界贸易量的85%是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进行的。我国原是创始国之一,台湾当局于1950年退出,1965年作为观察员。

1971年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取消了台湾当局观察员资格。1982年我国派观察员列席《关贸总协定》的各届缔约国大会。

1986年6月在总协定特别理事会上,我国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现在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工作已进入新阶段;

2.关税同盟,是在特定条件下由协定关税发展而成的,主要是协定国家之间逐步削减关税直至完全取消,对非成员国另行制定和实施《共同对外税则》。

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是1958年成立的,开始由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意大利参加。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参加,1981年希腊参加,先后共参加10个成员国。1975年起所有成员国关税收入全部移交共同体;

3.海关合作理事会,是国际性海关合作组织,195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1983年我国成为该会成员国,现在已有成员国96个。该理事会是有关海关制度的技术性组织,涉及的问题仅限于海关业务技术方面。建议协调各国海关业务活动;研究和改进有关关税的规定的发展和改进,以便有利于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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