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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10:57:53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4页(880字)

关贸总协定第24条承认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益处的,作为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关贸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或根据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而采取某种临时协议。

但是这类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受一些限制的约束。(1)对关税同盟的建立,建立起来的关税同盟对未参加同盟的第三方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法规的一般限制水平,该条件也适用于最终导致形成关税同盟的各种临时协定或规定;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建立后的自由贸易区对未参加自由贸易区的第三方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各成员国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该条也适用于最终形成自由贸易区的各种临时协定。各种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时间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时间表。(2)缔约方在参加或签订成立关税同盟的临时协定,建议提高其在关税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时,应按第28条的程序行事,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关税同盟的其它成员在减让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3)任何缔约方决定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参加其临时协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缔约方全体,缔约方全体向参加该临时协议的各方提出建议。如果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能维持或付诸实施。如果缔约方全体在对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计划和时间表研究后发现,此临时协定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缔约方全体应向该临时协定的参加方提出建议。如果参加协定的各方不准备按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4)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而不履行总协定第1条义务。同样要求这些发展中缔约方要受制于缔约方全体制定的标准或条件;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发展中缔约方彼此间经济贸易发展,而不能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提高壁垒或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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