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08:57: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0页(398字)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该决议规定:(1)凡属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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