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3: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页(402字)

1982年11月7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分为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主要机构、财政与经济法规等七部分,共177条。

该宪法规定,土耳其为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每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有宗教和信仰自由,有表达和传播思想的自由;有结社、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国家服务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等。国家立法权的行使机构是大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议员由全国普选产生,代表国家。议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法律、监督内阁、讨论和通过预决算法草案等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国家行政权及其职能由总统和内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总统由大国民议会选举产生。

总理由总统任命。国家司法权由独立法院以土耳其人民的名义行使。

宪法的修改提案须由大国民议会议员总数1/3以上书面提出,2/3多数票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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