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监督权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3: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页(414字)

土耳其大国民议会负有监督内阁和内阁部长的职权。

监督权的行使主要通过询问、议会调查、一般辩论、质询和议会审查等途径。询问就是要求总理或部长以内阁的名义用口头或书面回答的方式报告情况。

议会调查就是为了解某一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调查。一般辩论就是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全体会议上就涉及社会和国事活动的具体问题进行的辩论。

质询动议应以议会党团的名义或至少有20名议员附议始得提出。质询动议应在提出后3天内印发给议员,印发后10天内就此议案是否列入议程进行辩论,质询动议列入议程的辩论日期,应在列入议程2天后、7天内举行。

在辩论质询动议期间,不信任案或内阁提出举行信任投票的要求,均须在提出一昼夜后始得交付表决。全体议员的过半数投不信任票,内阁或某一部长应即辞职。

大国民议会根据1/10以上议员的动议,得要求对总理或部长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按政党议席比例组成,2个月内就调查结果向议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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