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7: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78页(444字)

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政措施的一种。

指行政客体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的行动。强制执行一般采用三种方法:(1)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使他人代为履行也可达到同一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设法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但一切费用须由法定义务人支付,拒不支付时,则强制征收。执行罚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他人又不能代替履行时,行政机关可采用使其负担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2)直接强制,即采用代执行、执行罚都不能达到目的时,或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物,加以实力强制,促其履行义务。

但这种办法容易助长行政的专横,导致对公民的正当权宜的侵犯。(3)强制征收,即对负有金钱或物品给付义务的义务人不履行时采用的强制办法。

有的国家专门制定了“行政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

我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可以援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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