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特迪瓦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8: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75页(389字)

现行宪法于1960年11月经国民议会批准,3日颁布。

1963年1月、1975年5月、1980年11月和1985年10月进行四次修改。宪法规定:科特迪瓦是独立、主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有权任命部长和高级军官,制定法令,要求国民议会对某项法案重新审议,并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提案。修改宪法,须经议会五分之四以上议员通过,或者交由公民投票通过。

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

国家实行普选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1980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民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改为分选区选举产生;设副总统一职。

1985年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取消副总统一职;总统缺位时,由议长暂代行其职,并在45-60天之内选举新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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