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7: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00页(415字)

现行宪法于1979年12月制定,1980年4月18日生效,共包括十二章一百一十四条。

1987年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规定:津巴布韦是主权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保护下的各项权力;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国防军总司令,有权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命部长、副部长等高级官员,有权参加两院任何一次会议或召集两院联席会议,有权解散议会。总统经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6年,可连任一届。若两院联席会议上三分之二议员通过决议,可免除总统职务。

两院议员和部长、副部长均有立法提案权,修正宪法,至少须70%以上众议员和三分之二以上参议员通过。但若修改有关白人在议会中代表权和“权力宣言”中保护性条款,则须分别在7~10年之内经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1987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白人在议会中享有保留席位的规定。设立执行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统管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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