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聘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0:32: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778页(271字)

受聘人请求辞去聘用者聘任的工作。

受聘人在聘用期,根据正当理由,可以向聘用单位提出辞聘,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所谓正当理由是:(1)受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被人为的因素制约;(2)聘用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实行关、停、并、转,失去生产工作能力;(3)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使生产工作难以转机;(4)受聘人因意外事故受伤,或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等。

聘用单位在接到受聘人的辞聘申请时,应审议其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在无法挽回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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