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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原则

书籍:自然辩证法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7 05:03:38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天津人民出版社《自然辩证法辞典》第446页(961字)

*逻辑经验主义的一个核心理论。

指一个命题,只有在它可由观察语句所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检验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证实原则是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也是判断形而上学命题无意义的标准。

同时,也是科学与非科学或伪科学的分界线。它可用于衡量科学家提出的学说是否是一种科学理论。

逻辑经验主义关于证实原则的观点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石里克最先清楚地表述了来自早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意义标准,他提出了“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的口号。

这是完全可证实性观点。依照它,只有当一个命题是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可还原为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时,它才具有意义。

这为早期的卡尔纳普和魏斯曼等人所支持。完全可证实性太强硬,它在理论上遇到许多困难。

于是,许多逻辑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为修改证实原则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他们提出了一系列较灵活和宽松的标准。卡尔纳普后来提出用“可验证性原则”或“可检验性原则”取代“可证实性原则”;艾耶尔则提出“弱的可证实性”取代“强的可证实性”,认为完全的证实是不可能的,只能要求不完全的证实;赖欣巴赫则用概率的意义理论与可证实性原则相抗衡,认为绝对证实办不到,只能做到渐近认定;亨普尔和奎因则发挥了杜恒的整体论观点。

认为单个命题的检验是不可能的,受检验的是命题的整体。亨普尔还指出,即使最细致、最广泛的检验也不能否证或证实两个命题中的任一个。

上述办法都试图通过降低经验标准来克服可证实性原则所遇到的理论困难,但是由于逻辑经验主义者的主观唯心主义立场,他们就必定无法摆脱困境。首先,他们无法使个人经验的证实或检验具有客观基础,因为经验既是主观的,就不能与客观相比较,不能成为命题真假的客观标准;其次,经验证实缺乏普遍性,因为不同的人对同一对象的经验不同,并且在这种私人经验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经验交流是不可能的;最后,经验证实无法检验普遍的科学命题,因为科学上的普遍命题涉及的对象或个体是无穷的,它原则上就有无穷尽的经验内容,而个人的经验总是有限的,无法检验它。经验证实原则既是逻辑经验主义的理论基础,也是它的形而上学的主要武器,但这一原则理论上的困难最多,受到的批评也最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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