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85页(1070字)
支票结算是以支票为结算工具的一种结算方式。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写明其为“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写明“即期”字样,如未写明即期者,仍视为见票即付;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票据上的责任有:(1)担保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应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的付款,如付款银行拒付,出票人应负偿还之责。(2)提示期过后的责任。
《英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提示期为合理时间;《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国内提示期为8天,一国出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70天,视出票地与付款地之间距离而定。出票人虽于提示期限已过,对持票人仍须负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持票人如不按期提示,致使出票人受到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3)付款提示期内不得撤销已开出的支票。
法律上的责任有: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在银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这种支票是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支票可分为以下几种:(1)记名支票。
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2)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
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3)划线支票。
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一般支票可以委托银行收款入账,也可由持票人自己提取现款。
而向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4)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
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5)银行支票。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
支票结算具有清算及时,使用方便,收付双方都有法律保障和结算灵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