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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障范围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2: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5页(516字)

按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失业社会保险不仅覆盖有工作能力的受保人,也适用于“无能力获得适宜就业机会而使收入中断者”,主要是覆盖一切雇员、雇工,且其人数应至少占到全体雇员、雇工的50%。

各国实行的情况是,在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约有半数的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大多数受雇人员,不论其行业的类别。其他国家的保险范围只限于工业和商业工人,少数国家不包括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薪金雇员。

有些国家对于临时工和季节工的失业保险另有规定。

有几个国家还分别实行专门职业的失业保险方案,特别是对建筑工人、码头工人、铁路员工和海员。例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范围包括了所有的工资和薪金劳动者,其中政府雇员、自营渔民也在内;在意大利也包括了私营职业中的雇员。自愿保险制度的范围,只限于工会已经建立失业基金会的那些产业,因而范围大小,要看这些产业工会组织的规模和程度。在受保产业,工会会员参加基金会是强制性的,而非工会会员则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丹麦、瑞典等国的自愿保险制度,约包括了2/3的雇员,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新近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独立劳动者,如果失业也可以从政府津贴中获得补贴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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