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落后者权利宣言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7:31: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414页(383字)

1971年12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第2027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一份文件。

它是建立在1968年智力障碍者协会联合会在耶路撒冷举行的第4次世界会议制定和通过的《智力落后者的一般和特殊权利宣言》的基础上。它指出智力落后者拥有以下权利:(1)享有与普通人尽可能相同的权利;(2)有获得适当医务照料和理疗的权利,有获得为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力所需的教育、训练、康复和指导的权利;(3)有获得适当生活水平和经济保障的权利和最大可能参加社会生产或从事其它职业的权利;(4)有同自己的家庭或养父母一起生活的权利;(5)有适当保护人保障其个人幸福与利益的权利;(6)有不受剥削、虐待和侮辱性待遇的权利;(7)因严重智力缺陷而不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需部分或全部加以限制或取消时,应按限制或取消的程序办理,并应包括法律保护,不使他们遭受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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