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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事项中的批示与指示

书籍:中国审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8 23:46:4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中国审计大辞典》第393页(294字)

上级审计机关或各级政府在审阅下级审计机关的情况报告时,对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写出意见与要求,用“批示”。

批示往往是由审阅文件的领导人亲笔书写在下级的报告上,因此,制发时要清抄成文稿,并加标题:“×××同志对××××(问题)的批示”。上级审计机关或各级政府对某一审计事项做出部署,阐明本项目审计指导原则和要求时,用“指示”。指示的正文结构是:开头,写发出指示的依据与目的、意义;中间,写指示事项,要逐项把部署意见和要求写清楚;结尾,可提出希望或号召,以收束全文。近年来,有些领导机关的“指示”往往用“通知”的名称,遂形成一种指示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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