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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法律规定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2: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4页(1433字)

会计监督是对记帐、算帐、报帐和财务活动等方式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依法进行控制、审核、检查的一种管理活动。

它既是一项独立职能,又与会计核算职能紧密联系。会计监督是在现代联系理论和分权制衡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使经济活动合法、合理、有效、有序的进行。会计监督存在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之分。事前监督,具有预防性,使会计活动不致违反目标,事中监督,在于加强控制,使之不违反计划,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稽核、检查的方法,对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绩效考核。

《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作了专章规定,全章共5条,包括四项基本内容:(1)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两点:一是会计监督的执行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会计人员应认真把好关口。二是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

即本单位会计事务所涉及的各项经济活动。

(2)会计监督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职责权限。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其中又以对原始凭证的监督为主。对财产资金的监督,保证各项财产和资金的合理利用,对成本、费用和经费的监督,保证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对各项收益和盈亏进行监督,正确处理各种分配关系,对执行政策、法律和制度进行监督,使会计工作走向法制化,在监督方法上,主要是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在监督程序上(主要是理论程序)一般是按财务计划——原始凭证——帐簿——报表——领导审批等过程进行。(3)监督的职权主要是: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不予更正补充的,亦有权接受;“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对有些尚无明文规定或不理解的原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而单位领导人要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如果不提出报告,视为失职,也要承担责任。”实行钱帐、钱物、帐物分管制度,以便互相牵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此外,会计机构内容还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

同时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职业会计师和律师。会计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时,如遇与自己的亲属或有连带业务的,应予回避。

(4)关于外部单位的监督。以上所说的会计监督主要是内部性的监督。在实行内部监督时,还必须由第三者从外部进行监督。

所以《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就从法律上赋予这些机关从外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特别是审计机关是行使会计监督主要职能的部门。此外,还有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察部门。会计事务所经委托经办的查帐业务,也属于外部监督。因此,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而构成整个会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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