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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客体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00: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页(520字)

指财政分配的对象及其经济内容。

它决定着财政分配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模。包括社会产品价值、国民收入和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等三个层次。财政分配必须从总体上把握社会产品价值的形成及其比例构成。否则,补偿、积累、消费基金之间的分配很难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其分配结构与数量结构也无法确定。

在社会产品价值的分配中,消耗补偿价值C的分配是既定的,作为第二个分配层次的国民收入(V+M),其形成、集中和使用,正是国家财力分配活动的领域,财政必须直接组织、指导和参与这一层次的分配。其中M和V的比例及构成直接关系到积累与消费的发展。

至于第三个层次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主要层次,进一步揭示了财政分配的经济内容。它既是财政分配质的界限,又是财政分配量的规定。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C和V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定方向和用途,只有m部分的分配才由财政有计划地调节。这样,m的数量对于财政分配的规模具有规定性的影响。

m部分的构成、产品构成及其产出水平,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财政分配结构的合理化。可见,只有不断扩大作为财政分配对象的社会产品价值的绝对量,特别是努力增加国民收入,提高剩余产品率,国家财政才能取得应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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