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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18:2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93页(276字)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1986年度起施行。

共17条。“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适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税率计税。

对孤老、残、烈属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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