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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列举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46: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8页(399字)

“反列举法”的对称,亦称“直接列举法”。

①确定税目征收范围的一种方法。指凡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的产品或经营项目予以具体列举,不列举的产品或经营项目不属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应适用其他税目征税或不征税。如按照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产品税税目注释规定,“黄酒”这一税目的征收范围为:“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的土甜酒”。这里除黄酒外,对土甜酒的征税,就属于正列举法。具体说,酒度超过12度的土甜酒属于黄酒税目征收范围;酒度不超过12度的土甜酒不属黄酒税目征收范围,而属“土甜酒”税目征收范围。②确定减税、免税范围的一种方法。

指对允许减税免税的征税对象或纳税人逐一列举,凡属列举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凡不属列举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不予减税或免税。现行税制中,许多减税免税项目采用该方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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