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3页(1261字)

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一样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又有其特点:(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而普通法律只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就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宪法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故有“母法”之称,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若与宪法内容相抵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通常由制宪会议、宪法起草或修改委员会等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并要求以特定多数通过为有效,有的还要通过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只须按照一般的立法程序制定或修改。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4)国家对宪法的解释、对宪法施行监督、违宪审查都有特别规定。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明确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立法机构解释制、司法机构解释制、特设机构解释制。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各种违宪行为作出裁决,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根据宪法的形式、修改的手续和制宪主体与方法,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条约宪法。

根据宪法的阶级性,现代宪法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以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为职责,在政治上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法律的国家,是不成文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最早的资本主义类型的成文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此后在1975年和1978年两次进行了修改,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修改后的宪法仍然不够完善。1982年12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等重大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1988年和1993年又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先后对1982年宪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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