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2页(491字)

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由选民用直接投票的方式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的产生所运用的一种选举方式。它是选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一种投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3年2月通过的第一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979年通过,1982年和198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都规定,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制有利于密切选民与人民代表之间的联系,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群众对于本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是比较熟悉和了解的,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直接选举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对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促进县级以下地方政权组织更好地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各项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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