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3: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8页(830字)

根据兵役法规定,国家按需要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服兵役的制度。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

它是在古代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实行的民军制、征兵制,已具有义务兵役制的性质。

中国在商、周时期,有受田权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秦朝西汉初期,凡成年男子均应在军队服兵役2年,然后转为后备兵。

古希腊、古罗规定每一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始于法国。

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实行普遍征兵制的法令,强行征集18-40岁的公民服兵役。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规定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期间,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

即公民自愿参加军队,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武装力量兵役制度改革的结果,适应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现代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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