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4: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0页(619字)

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1)参政权。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异常者外,公民对于国家主要公职人员均有选举权和罢免权。(2)请愿权。

即可以请愿方式向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表达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希望的权利。这种权利作为传统的人权而被广泛地确认,被视为选举以外的表示民意的方法。

此外,广义上的政治权利还包括:(1)请求平等审判权。不受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教育程度区别的限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使犯罪以后,也要在公平的法院内受审,求得司法保护。(2)请求国家赔偿权。

公民因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主要指缴税权、审判权、监察权等中的不法行为。这对于防止滥用国家权力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抵抗权。任何公民对于侵犯其权利、自由和保障手段时,享有反抗这种压迫的权利,在不能诉诸于公共权力的场合下,有全力排除任何形式侵害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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