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1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1页(591字)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或不称职,不能继续任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解除其所任职务,终止其同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

罢免是选民和代表机关对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严厉的监督手段。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在法律上规定公民有罢免权,有的在法律上规定公民有选举权,而没有罢免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普遍确认公民及其行使权力的代表机关拥有罢免权。

任何罢免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罢免权,最早出现于巴黎公社。为保障公民行使罢免权,国家对公民行使罢免权,对罢免对象、范围、罢免程序以及罢免案的成立都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代表,有权随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的要求。对代表的指控经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以多数票决定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他们选举或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罢免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则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表决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表决通过。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罢免权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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