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31: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04页(1291字)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目前,我国多种经济成分主要有: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为个体劳动者私有,生产经营活动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所以,个体经济有两个显着的特点:一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归个人或家庭所有。二是自己和家庭成员参加劳动。私营经济是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我国私营企业有以下三种类形:(1)独资企业,即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这是目前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2)合伙企业,即指两个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同自负盈亏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即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按照规定,这种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在俩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金全部由投资者筹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外资经济是指“三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商投资部分。中外合资企业,是由我国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由一个或几个外国(或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为一方,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联合兴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同外国(或地区)经营者合作经营,由中方提供土地、场地、资源、劳动力等,由外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在平等互利原则下进行合作经营的企业。外资企业则由外国(或地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我国政府审批,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庸和补充。

它可以拾遗补缺,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给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方便。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并有适当的发展是相当长时期的政策。

对个体经济,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它在一定范围存在和适当发展具有客观必要性:(1)我国允许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为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2)我国城乡存在着大量的过剩劳动力,特别是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以后,原来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城市待业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这就为雇工经营提供了必要条件;(3)我国许多地方有较丰富的自然资源,而国家或集体一时无力开发。

即使是资源缺乏的地区,也由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修理业、各种服务业还相当薄弱,加上,允许生产资料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为个体户经营提供了条件。私营经济存在并有一定的发展,对于促进生产发展,解决就业,活跃城乡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其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力求兴利抑弊。

发展“三资企业”有利于引进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吸收我国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有利于解决资金和就业困难,也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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