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4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35页(722字)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过的国有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金的政策措施。

为改变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造成的国有企业缺乏活力,增加企业的自主权,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1983年1月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提出对国有工业企业普遍推行利改税的办法,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1)凡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部分上交国家,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2)凡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留利较多的,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部分利润;(3)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交纳15%的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4)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或县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国家不再拨款。国有企业利改税普遍开始推行。

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即利税并存,偏重税收;1984年实行第二步改革,全部过渡到利改税。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固定下来,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税后留利完全归企业自己支配,使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转化,有利于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改税已不适应国有企业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和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地进入市场并发挥主导作用的要求,故现在又进一步实行了利税分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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