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人地位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4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45页(927字)

企业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获得国家认可的组织,必须能够独立取得和处理财产或经费,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企业法人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备,企业的法人地位长期没有得到确认,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程度地成了各级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企业的经济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使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严重地影响了生产经营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确认和尊重企业的法人地位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在提出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同时又指出,要使企业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198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制定,结束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状况。企业确立了法人地位,按照确定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既享有法定的权利,又承担法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侵犯。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职权一般由企业的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其他业务人员行使。企业确立了法人地位以后,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就能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而负责地进行各项经济活动,自主地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搞活经济,活跃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使企业的和项经济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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