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权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58: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74页(1165字)

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和管理下所拥有的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人、财、物等独立支配和决策的权利。

为了使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但是,由于社会需求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企业的条件千差万别,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错综复杂,完全由国家统一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可能的,国家应当赋予企业以一定的独立行使的职权,以使企业适应市场供求的复杂局面。我国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统得过死,管得太多,使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活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解决企业自主权的问题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许多重要关系,明确了企业的责权利,把不适当的过分集中的权力,有领导、有步骤的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的自主权得到了扩大,规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65页)企业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有,在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并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有权在市场上购买设备和原材料,自销计划以外的产品,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销售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有权向银行取得贷款,有权支配和使用留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有权按照规定用利润留成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权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出租,有权处理生产节余物资;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有权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任免中层干部、招聘人才、奖惩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自主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企业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自主权要同它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和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相结合,使企业成为一个真正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并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样,既可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统一性,又在局部上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和进取性,以利于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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