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00: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83页(994字)

指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下,全国完全实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绝大部分权力集中在国家手中,集中在代表国家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手中,国家对企业的生产任务实行统一分配,生产的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劳动用工实行统配统包,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成为各级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极大地束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企业缺乏生机和活力,造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现象。这种状况阻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企业丧失了作为国民经济细胞的基础作用,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逐步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等,赋予企业以应有的自主权。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规定了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主要内容,指出: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又明确规定,企业对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买体,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的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高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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