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弹劾制度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31: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67页(743字)

指国家专门机关对国家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提请惩处的一项制度。

弹劾案在西方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但作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1603-1714年),随着资产阶级在议会中占据优势而逐渐确立起来的。当时,弹劾主要是资产阶级用来监督和制裁国王及其政府中的封建势力,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后来,随着资产阶级控制议会和政府能力的加强,由于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司法权的独立,弹劾程序逐渐为提出不信任案程序所代替。因此,自从1805年以来,英国实际上已废除了弹劾制度。

但许多西方国家效仿英国相继建立起弹劾制度,尤其是在一些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议会为了加强对总统、政府的监督权,比较广泛地采用了弹劾制。在中国,自秦汉以来,设置了御史或监督御史,专司弹劾之职,检举违法失职的官吏,请求帝王予以惩处。

国民党政府则设置了监察院,行使监察权,即弹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对于处理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条例,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这种职能的机构。

另外,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系列党规党法、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党员干部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理。

各国的弹劾制度具体实施的规定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提出弹劾案和进行审判的机关方面。一种是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进行审判,如美国。另一种是由参、众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来通过弹劾案并进行审判,如日本。

第三种是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提出弹劾案,然后再由宪法法院作出审判,如德国和意大利等。第四种是由议会提出弹劾案,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比利时。弹劾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实施,既反映出资产阶级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民主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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