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34: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71页(628字)

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独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司法从属于行政,法官、狱吏从属于行政长官。司法独立,最早是英国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中提出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从反对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主张,以便使权力互相制约,避免滥用权力,强调司法权的独立对于法官公正审判案件,保障公民政治自由和人身权利的意义。1748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三权分立的学说。

在历史上,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容包括:(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2)司法机关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和其他组织系统分离;法律特设条款对法官的地位加以保障。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审判独立,即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任何法院不得干涉其他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有误,也只能通过法定的上诉程序予以变更。

司法独立,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但在具体实施中,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独立不能真正实现。

如在美国,司法独立受到总统与国会的牵制。总统不仅有权监督一切法律的实施,而且还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国会也可以通过弹劾来罢免法官。

我国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切实保证公安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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