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38: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85页(598字)

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在任期内始终有效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党的“八大”规定的。“八大”党章规定了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并规定这三级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随时召集、及时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听取党委的工作报告;对党委的工作提出批评和质询,使代表大会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实行代表常任制,在任期内召集会议,不要另行选举代表。

代表是常任的,在任期内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这就使他们负有责任和充分的机会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党员以及群众的意见、经验,在代表大会上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经常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只有“八大”党章规定实行代表常任制。事实上也只是在1958年召开过“八大”的第二次会议,以后再也没有召开过第三次会议。

而且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党在一个阶段内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产生比较稳定的领导机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也不可能每年都开会。这样,实行代表常任制就没有必要。如果实行代表常任制,则必须对代表的任务与职权,以及他们和各级党委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是难于做到的,而且会导致各级党委工作不必要的复杂化。

因此,“八大”以后通过的党章,都没有作过实行代表常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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