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独营经济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00: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44页(1408字)

简称外资独营,指外资独营企业构成的经济,包括外资独营企业自身的内容、形式和它的经济活动以及分布、发展等。

外资独营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自行经营的企业。在世界不同程度地摆脱殖民统治以后,举办外资独营企业,发展外资独营经济,已成为国际上一国对他国外资利用的一种形式和途径。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今天我国境内的外商独自投资、自行经营的外资企业,已不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控制我国经济、任意掠夺剥削我国人民的工具。《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须经向我国政府有关对外经济机关申请、批准并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成立,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的投资要接受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外资企业的生产计划要呈报我国主管部门并按照经批准的章程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必须设置会计簿记,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我国财税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要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雇佣我国职工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佣、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我国职工依法有权组织工会而外资企业应当提供工会必要的活动条件。外资企业终止时应及时公告、依法进行清算并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同时,我国《外资企业法》还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外资企业已经是我国法律管理下受国家检查、监督的具有某种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设立外资企业、发展外资独营经济,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和途径。现阶段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开始于1980年。1980年8月,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在批准的《广东经济特区条例》中宣布鼓励外国公民、公司、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开始允许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特区举办。

1983年,我国又允许外资企业扩展到福建、上海、天津、北京等省市,外资独营经济在我国又有了新的发展。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布,对外资企业作了法律规范,并使其有了法律保障,我国从沿海、沿边到内地的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逐步形成,使外资独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广泛的发展。外资独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对增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资金、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了解国际市场信息、增加就业、以及对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衔接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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