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00: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46页(1084字)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创造的两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

合作经营,指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自愿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的一种合作经营方式。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城镇个体工商业者或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可以申请合作经营;劳动者入股资金乃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使用;合作经营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作成员协商订立合作经营组织章程或协议书,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内容和工作方式;合作经营组织年终税后盈余,按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四个方面进行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经营组织歇业时,财产除纳税、清债、还股外,由成员协商分配,亏损、债务共同负担;合作经营组织的一切活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工商行政机关的管理。这种合作经营组织规模小、灵活机动、经营方式多样,有批零兼营,有长途贩运,便宜发展,有的企业、经济实体也搞起了这种合作经营,使合作经济组织很快发展起来,成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一支力量。

经济联合,指企业同企业、企业同事业单位,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经营、生产内容的联系,依法建立的一种横向经济联合组织。

198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规定:(1)组织经济联合,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得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各方原有收入解缴、同银行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也不得改变;(2)推进原料产地与加工地区的联合,原材料首先保证国家计划任务,联合企业内部自产自用原料的供应不再经过中间环节,实行直拨直供,有的可以由加工区与原料产地联合经营,就地加工;(3)经济联合体都必须保证国家的税收和利润,不得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参加联合体各方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仍按原来规定执行;(4)联合企业各方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关,联合体在履行协作合同条件下各方可与联合体以外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组织专业化协作的联合体内的企业应实行经济核算,不能吃大锅饭。这种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它有利于抛弃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观念,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落后状态,促进人才、资金、技术、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也指我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生产、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发生的经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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