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18: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402页(1724字)

即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点的转移,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建设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课题。邓小平全面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认真分析了实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明确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将抓法制建设同抓经济建设并举的“两手抓”思想。这一思想确定了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地位,提高了全党和全国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加强立法、执法的同时,法制宣传工作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

但由于法制宣传工作缺乏制度化、经常化、系统化,就全国范围来讲,还没有达到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普法教育工作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1984年6月,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在辽宁本溪召开。会上提出用5年左右的时间(到1990年前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上专门讨论了普法教育工作,并制订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这个规划。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规定从1986年起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到1990年前后),有计划、有步骤又比较系统地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条例)。第一个5年普法规划教育的重点对象,(1)是各级干部,特别要求领导干部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2)是青少年。

并对这两类重点对象分别制定了考核标准。在第一次普法教育中全国有7亿多人参加了学习,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经过党、政、军、民、学各方面的努力,比较顺利地完成了确定的普法教育任务,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1991年3月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提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定从1991年起到1995年,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普法教育的第二个5年计划,以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普及行政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婚姻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又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中的有关内容。第二个5年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干部、宣教工作者和青少年。

决议中还对普法教育提出了达标的基本要求。普法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我国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普及法律常识,使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可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到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当中。干部群众在普法教育中学会法律,懂得在法律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经济文化生活,并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掌握了有关的法律知识,就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2)普及法律常识,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历史赋予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光荣使命,要完成这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要有一个稳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只有健全的法律做保障,才能保证事业的发展。一些企图破坏我们的事业,破坏法律的行为才会得到及时的防止和制止。

(3)普及法律常识,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减少社会犯罪行为光靠打击的震慑作用还不行,重要的还有预防犯罪,这也是综合治理的目的,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守法的人来说,普法教育有着积极的作用。(4)普及法律常识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5)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需要我们经常进行普法教育,法律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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