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21: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411页(1238字)

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它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在我国,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在党和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反对个人专权和独断。集中则是充分发扬民主的客观要求,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义,遵守党的统一的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破坏。党的十四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又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基本组织原则。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又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加强组织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开展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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