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6: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36页(945字)

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重新公布施行。

选举法共11章44条。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规定: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指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指选民选出的代表投票选出上一级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省一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间接选举。县、乡一级的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选举民主程序具体包括:(1)选举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在选举。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也可按生产、事业、工作单位,范围大小可按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为宜。

(3)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确认登记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举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5)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可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应选;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6)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代表出缺,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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