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6: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38页(1093字)

简称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一次修正。

是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体系、工作原则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与本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处于平行并列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长的任免需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民主;通过检察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同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相一致的,具体分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5)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都设有刑事、法级、监所、经济等检察业务机构,即各种检察厅、检察处或科、举报中心。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它是人民检察院内部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6项:(1)对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3)审查批捕、决定起诉和侦查监督权;(4)提起公诉权和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5)对刑事裁决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权;(6)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主要有:(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依靠群众,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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