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7: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0页(512字)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发布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大企业的财政,加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以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搞好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为国家多积累资金。主要内容:(1)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营有盈利的,可以按国家核定的比例留用一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2)规定了核定企业利润留成的办法,及其所要参照的各项费用。(3)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分级审定的办法。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同时也规定了可以相应调整留成比例的各种情况。

(4)企业对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主管部门对统筹使用的利润留成资金,有权自行安排使用,但不得把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用作奖励。(5)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6)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兴建的福利设施和其他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由各级计委和物资管理部门纳入计划。,(7)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必须对经营成果负责,对利润留成资金的合理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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