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7: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37页(1124字)

又称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一次修正。

是我国规定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系统、职权、活动原则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内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与本级的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处于平行并列的法律地位。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均由同级人大选举或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全体组成人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或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组成人员或助理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每届任期5年,基层人民法院每届任期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分子,制裁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类纠纷,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可分为:(1)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2)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位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4)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设在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5)专门人民法院:不是按行政区划而是在特定部门或行业设立的审理特定范围案件的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审诉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法院还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其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它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总体上看,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是审判各类案件,只不过具体审判案件的范围有所不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有司法解释权,对死刑案件有核准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4)公开审理;(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6)合议制审理;(7)两审终审制;(8)审判监督制;(9)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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