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0: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8页(403字)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5章38条。主要内容: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机关在取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按金额和影响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权;指定管辖;仲裁机关的组成,仲裁庭人员的回避制度;仲裁的时效;仲裁的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则发生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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