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2: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5页(1102字)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不批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机关办理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机关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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